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关键词 民事 探望权 丧子老人 隔代探望
基本案情
沙某出生于1963年11月24日,其独子丁甲与袁某2016年3月28日结婚,丁甲与袁某于2018年1月3日生育双胞胎男孩丁乙、丁丙。2018年7月28日丁甲因病去世。丁乙、丁丙一直与袁某共同生活。沙某多次联系袁某想见孩子,袁某拒绝。沙某起诉要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2次、每次2小时。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陕0102民初7831号民事判决:原告沙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乙、丁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袁某应予配合。宣判后,袁某提出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陕01民终1451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沙某系丁乙、丁丙祖母,对两个孩子的探望属于隔代探望。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探望权系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权利,通常基于血缘关系产生。探望权的履行除满足成年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也是使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更多来自成年亲属的关爱的一种途径。特别是在本案沙某的独生子丁甲已经去世的情况下,丁乙、丁丙作为丁甲的孩子,亦系沙某的孙子,不仅是丁甲和袁某的子女,亦系沙某老年丧子后的精神慰藉。二审中沙某还表态愿意对孩子的抚养尽力,用失独家庭补贴补偿孩子的抚养费,亦可以看作是代替丁甲履行抚养义务的延续,有利于为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沙某每月可探望孩子一次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也符合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应予维持。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一方死亡,(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申请隔代探望(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可以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第1043条
一审: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2民初7831号民事判决(2021年6月18日)
二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4529号民事判决(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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