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房产建筑案例
“一房二卖”情形下,即使后手实际取得了房屋,法院也可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并取得生效判决后,实际施工人还能向发包人再次起诉主张工程款吗?实际施工人在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本案承包人已经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并没有存在怠于主张权利情形,且已取得生效判决,为防止出现不同生效判决判令发包人就同一债务向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重复清偿,法院不宜再另行判决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本案中,王某虽未与余某、某建筑公司、某置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但结合王某提供的工资转账流水等证据,王某主张其为实际施工人有事实依据,其原告主体适格,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本案保障了实际施工人的诉权,对维护建筑施工行业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34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裁判要旨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实为挂靠的项目承包合同无效,法院考虑被挂靠人实际参与了管理,在合同约定的总造价2%管理费范围内酌定按照0.5%支持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只能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管理成果负有同等的折价补偿义务,即应根据是否付出管理行为判断是否支持管理费
转包合同无效,但转包人实施了工程质量管理、控制、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可以按照约定支持管理费
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原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哈尔滨市佟二堡皮草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以外缴纳保险,不能证明该费用与本工程有关的,该费用不应计入工程造价中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