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只能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管理成果负有同等的折价补偿义务,即应根据是否付出管理行为判断是否支持管理费
裁判理由:黄瓦台青海分公司、黄瓦台公司主张黄瓦台青海分公司与中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使无效,应参照约定扣除20%管理费。如前所述,黄瓦台青海分公司与中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黄瓦台青海分公司、黄瓦台公司未实际收取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只能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管理成果负有同等的折价补偿义务。原审中,黄瓦台青海分公司、黄瓦台公司未就扣除20%管理费明确提出抗辩,亦未就是否存在管理行为进行认定,对于李海军、崔有良是否因合同无效获得比合同有效时约定的工程价款还高的利益尚未查明。因此,黄瓦台青海分公司、黄瓦台公司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案件来源: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339号·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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