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合同无效,但转包人实施了工程质量管理、控制、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可以按照约定支持管理费
裁判理由:关于管理费认定是否错误的问题。案涉《污水管网工程劳务合同》经一、二审均认定无效,王玉财、山东黄河公司均不能基于合同无效而获取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应得利益。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山东黄河公司在施工现场派驻了管理人员,实施了工程质量的管理、控制、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相关管理活动已物化在建设工程中,王玉财亦应折价补偿。故原判决认定由王玉财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王玉财、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760号·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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