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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单位不得以出借资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日期:2024-06-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上海某某公司诉南通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沪01民终1830号

【裁判要旨】:

被挂靠单位不得以出借资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裁判规则】:

被挂靠人是对外从事法律行为的名义主体,其不仅是付款义务的承担者,也是主张应得款项的权利主体。被挂靠人有义务积极追讨合同项下的工程款,而不应以挂靠为由拒绝承担义务。

【延展阅读】:(福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陈某某与宏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内业资料章具有特定的用途,通常用于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等有关项目的资料上。使用内业资料章对外签订合同之时,该合同效力须结合盖章之人是否有代理权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及合同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实践中,有些公司为避免内业资料章被滥用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会在内业资料章上备注“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即以声明方式表明该内业资料章对外不具有签订经济合同的效力。在此情形下,如不审查盖章人的权限就签订合同,将可能导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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