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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重要参考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造成损害后,医院赔偿的内容包括哪些呢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索赔人员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案件的赔偿范围。
司药员发错药致人损害,医院应该负责吗司药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司药员因过失错发药品,导致服药患者小文的身体受到损害,应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该承担对小文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数额,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进行确定。
自身病情和手术过失共同导致损害的发生,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多种原因导致侵权结果的,应该根据各原因的因果力大小来确定责任的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结合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医院将诊室租给外面的医师,出现事故怎么办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关于“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医院明知该专家以医院的名义收治患者而未对患者做出明确的说明,应该视为同意实施,也就应为其行为后果承担被代理人责任据此可知,医院未就该门诊的性质对患者崔某做出明确的说明,对于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未发现手术禁忌症导致患者手术死亡,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表明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本案中,在手术前,医务人员为老王进行了正常的术前检查,并未发现异常,而且医务人员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主观上并无过失和过错,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违反操作规范,造成损害后是否应该赔偿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本案中,张某的医生违反诊疗规范给张某造成了丙肝病毒感染的损害,医院存在严重过错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院因违反诊疗规范给患者造成损害,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中的医院应该向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因多个医疗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谁应该进行赔偿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整容手术后留下后遗症,属于医疗事故吗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患者病情特殊导致医院误诊,属于医疗事故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治疗过程中,医生主观臆断,未经过正规合理的程序造成误诊,给患者造成损失的,院方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医生经过积极会诊观察、尝试性治疗,仍无法准确认定疾病时,则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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