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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
不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 目前审理医疗纠纷通常所使用的案由,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各地法院自行较多使用的“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过失行为赔偿”、“医疗损害赔偿”等,但细细分析之,都不够准确。
不当医疗损害的含义及其行为种类 医疗损害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患者生命、身体健康等权益的损害。不当医疗损害是医疗损害的一部分,是与合理医疗损害相对应的。我们知道,在医疗活动中,有很多医疗行为都具有创伤性或致损性,例如手术切口、各种药物的副作用、X射线对人体的照射等都构成对人体健康的侵害;而在通常情况下,患者并不认为这些医疗行为构成对其身体健康权益的侵害,这部分损害被认为是合法的,或者说是不违法的,所以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目前医疗纠纷现状的几点思考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都是由当地医院的医生组成,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使他们在进行技术鉴定时产生偏袒心理,相当一部分原本属于医疗事故甚至是一级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被鉴定为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这两种情况均属于医疗部门的免责事项),如果确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医疗纠纷中的唯一证据性,则不构成医疗事故自然就不构成医疗侵权,从而使得患者及其家属在随后的索赔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医疗部门同样可以降低赔偿的数额了。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分析 涉及医疗技术行为不能简单地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原则判案。应根据医疗的特殊性、风险性和个体的差异性、医学的许多不可认知性,在由一般的医疗诊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纠纷诉讼程序中采用原、被告就其自己的主张共同举证责任。原告举证被告的过错,被告举证自己无过错,由法官根据证据来源、真实性等等来进行判断是非,公正判决。
正确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关键是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医学鉴定意见由于目前情况下法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有时只能从医学的角度对医疗行为进行客观地评价,尚不能做到从法律的角度进行阐述,这也是医疗纠纷法医学鉴定今后工作的重点。因此要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运用法医学鉴定意见,准确理解法医学鉴定意见.
被告整形医院对原告霍某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认定与否决定着医院医疗行为的性质及赔偿患者损失费用的多少。其认定问题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解决的基础与重点。本案中,原告霍某(即患者)系未成年人,其治疗手术有较成年人特殊之处——身体处于生长发育阶段,手术治疗方案、治疗效果亦会因此产生变化及影响。鉴于本案中原告霍某所做的手术为整形医疗手术,且其为未成年人,被告整形医院的手术行为具有极高的风险,其对患者的告知义务更高,所负医疗责任更重。
医疗服务与非法行医、医疗事故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区别 非法行医是指未有医疗机构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未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而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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