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病情特殊导致医院误诊,属于医疗事故吗
情景再现
某日,小海突然感到肚子疼痛难忍,于是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可经过全身检查以后,医生排除了所有可能表现为肚子疼痛的疾病,仍然无法确诊小海的病因于是医生就给小海打了止痛针,并称等过两天专家会诊时再进行更为精确的检查由于小海病情极其特殊,专家们经过讨论后也都无从得知小海到底患了什么病最后,专家们还是给出了一个治疗方案按照该方案治疗后不久,小海的病情还是越来越严重,小海的家属认为医院误诊导致小海病情严重恶化,遂对院方提起了诉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构成医疗事故吗?
依法解答
在我们就医过程中,由于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和人体差异以及病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经常会存在误诊现象,出现误诊医生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视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治疗过程中,医生主观臆断,未经过正规合理的程序造成误诊,给患者造成损失的,院方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医生经过积极会诊观察、尝试性治疗,仍无法准确认定疾病时,则不应承担责任。由此可知,本案中由于小海疾病特殊,医院正常诊疗行为无法控制疾病,医院依法不需承担责任。
条文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提示
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两个关键要素:第一是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第二是是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医疗活动中,如果医生未违反相关的规定、规范,即便给患者造成有损身体健康的影响,也不构成医疗事故,院方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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