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多个医疗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谁应该进行赔偿
情景再现
某日,候某感到身体不适,就去A医院进行了检查,医院根据检查结果对其进行了治疗几天后,候某的症状并无太大改善候某不免有些担心A 医院的技术水平,只好选择换家医院诊治候某找到B医院,经过应诊大夫的简单询问,大夫也仅就侯某所表现出的表面症状开具了处方候某按照医嘱输完液后,还是感觉身体不适最终,侯某到c医院进行了全面的检查,c医院的医生告知候某,他的病情拖延太久了,现在已经到了很严重的程度,必须马上进行手术侯某认为是A医院和B医院延误了自己的病情后经有关机构鉴定,两家医院确实存在诊断不明的问题,延误了候某治疗的最佳时机于是,侯某对A、B两家医院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A医院和B医院应该对候某进行赔偿吗?
依法解答
因多个医疗行为导致的事故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生活中,经常出现患者在多家医院就诊甚至反复就诊的情况,发生的损害,既有可能是原发疾病导致的,又有可能是涉案医院共同导致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综合考虑,并对整个治疗过程中各接诊医院行为进行鉴定,确定各医院在造成患者的伤害结果中所占的“份额"大小,分清主次责任,以明确各医疗机构的责任范围本案中,侯某的损害是、A一医院和B医院的多个医疗活动共同导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通过鉴定综合衡量责任的大小一般而言,在责任不清的情况下,可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及第十二条中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来处理,避免医院之间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提示
多家医院实施多个诊疗行为后发生损害患者身体健康权益的不良结果的,患者及其家属可以申请对各个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以此来确定各医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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