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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例
合同当事人是否对约定的邮寄地址承担送达不能的诉讼后果?法院依法按合同约定送达地址向王某送达了应诉材料,王某虽未签收,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应视为送达。经依法开庭缺席审理,判令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判断合同是否解除不能仅拘泥于当事人是否明确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依据合同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行使的形成权。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诉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法院不应依职权解除合同。
法院不能直接将“公平原则”作为裁判规则,否则构成向一般条款逃逸案涉项目的债务重组主要由磐石公司负责,伟富公司和陆继林并未参与其中,伟富公司和陆继林从未参加过债务重组会议,也没有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其为债务重组提供了服务;伟富公司在一审庭审后提交的《伟富公司承担黄建荣及海成公司塔中矿业债转股项目(包括磐石公司)投融资咨询服务直接成本初略统计表》中有关磐石公司和磐石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力群的内容不属实。
债权人起诉股东要求出资加速到期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户籍迁入农村不等于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
合同双方协商时,一方作出的妥协让步,不应在诉讼过程中认定为自认事实
抵押人设定抵押时属于无权处分,抵押权人是否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项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即便抵押人在某项财产上设定抵押属于无权处分,若抵押权人符合该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则属于善意取得,依然可以继续对抵押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但若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时并非善意或不符合其他两个条件,则不属于善意取得,抵押权人依法不享有抵押权。
合同约定的“收货地”不宜当然视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的“收货地”不宜当然视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法律行为效果归属于非行为人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2.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非行为人的委托授权;3.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4.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属于无权代理,但事后得到非行为人的追认。
第三人未经披露时委托人行使合同介入权的条件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即便第三人未经披露,但满足特定条件时,委托人可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取代受托人的地位,成为合同相对人并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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