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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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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
假设张三是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他通常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有一天,张三离职了,但公司没有及时通知所有客户。李四,一个老客户,找到张三想要订购一批产品,张三以公司的名义接受了订单并签订了合同。李四并不知道张三已经离职或者公司后来取消了他的授权,他有理由相信张三仍有代理权,因为张三过去一直代表公司与他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张三实际上已经没有代理权,公司仍然需要对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同负责,因为从李四的角度看,张三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公司应当承担合同义务,否则可能面临违约责任,因为李四作为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张三的代理行为。
参考案例及裁判要旨
甲公司诉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个人犯罪行为是否影响单位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取决于个人的民事行为是否能够代表单位以及犯罪行为与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若单位以个人无权代理为由抗辩,则需判断该行为是否使对方足以相信其能够代表单位而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那么该犯罪行为对外产生的民事责任,单位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08)闵民二(商)再初字第4号
某销售公司诉某电子公司、第三人某电路公司、某光电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对于香港公司在内地单独使用蓝色小圆章订立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历史交易习惯、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印章使用人的身份等因素,综合判断该印章的使用能否代表香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能否构成表见代理。(2018)粤0391民初2255号
山东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济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民事法律行为效果归属于非行为人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2.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非行为人的委托授权;3.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4.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属于无权代理,但事后得到非行为人的追认。(2022)鲁0983民初4815号
江西某高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献县某建材租赁站、贺某东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1.合同主体是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仅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但在该合同中并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相关方,不是合同主体。2.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须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2016)赣民再111号
大冶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北某古建有限公司、刘某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相当的预期,表见代理的认定应当结合合同缔结、履行中的各种因素,考虑交易方式、交易内容等综合进行判定。对于善意相对人的认定也应当审慎,本案中,作为从事建设行业的某建筑公司,应当清楚我国现时建设行业存在着较为普遍的工程转包而存在实际施工人之情形。其作为出借人,向项目部出借作为种类物的资金,而非特定物的建筑材料等,不在合同中指明系向项目部出借,仅只是指向具体的刘某某等个人,此行为难以表明其是向项目部出借资金,刘某某等个人的行为更不构成表见代理。(2021)鄂02民终2246号
重庆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王某某、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表象材料具有重大瑕疵而相对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宜认定善意无过失;相对人为从事经常性商事活动的商个人,对于其注意义务的标准,一般应当高于普通的民事主体。构成代表行为,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必须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并超越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权限订立了合同。作为经常从事商事活动的个人,应当对刻有“对外签订合同/收据无效”字样的印章有合理的注意、审查和判断义务,应当审查有无单位的明确授权或者事后追认,在上述实践表象不具备之情形下,不能认定相对人具有善意、无过失。(2018)青民再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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