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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案例专栏简介

法律顾问案例

  • 投资人成为股东要慎重,退出公司须先履行股东义务
    日期:2023-09-20 点击:18次

    投资人成为股东要慎重,退出公司须先履行股东义务我院经审理后认为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协议包含了继续保留股东身份的选择,从商业投资模式来看这种交易属于对赌协议。此时投资人通过出资所取得的股权应当适用公司法处理后续事项。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履行通知债权人以及配合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是提供相应担保的法定义务。因此,如果投资人想要收回已经变成注册资本的投资款项,退出目标公司,那么目标公司必须首先正确进行减资程序,充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债权,然后才能用减少的注册资本定向回购投资人的股权。

  • 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吗
    日期:2023-08-02 点击:48次

    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吗我们说比较大的公司都有“三会”即董事会,公司的决策机构;股东会,即公司的决策机构;监事会,即公司的监督机构。公司规模小的,不设董事会,仅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仅设一名监事。有的公司在设立及运营过程中,在公司章程中把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交由董事会行使,把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交由股东会行使,这样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这种规定是否有效,这就是本文简述的内容。

  • 从笑果公司浅看股权激励退出机制的重要性
    日期:2023-05-21 点击:88次

    从笑果公司浅看股权激励退出机制的重要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张乐转让其持有的笑乐传媒中心5.2955%财产所应获得的价款,具体为该价款应按照笑果公司2017年1月1日时点的价值计算,还是按照张乐离职时的时间点。二是支付款项的主体应为何人。三是评估费、案件受理费如何负担。

  • 法定代表人变更,原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措施并不能当然解除
    日期:2022-06-22 点击:86次

    法定代表人变更,原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措施并不能当然解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要判断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本案中,申诉人提交的证据确认徐昕与王国梅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的铭友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利益,应为无效合同,故唐山中院执行异议、河北高院复议裁定书中认定的“徐昕已不是铭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其持有的股份已全部转让给现法定代表人王国梅,并有证据支持”的裁定依据已发生变化。执行异议及复议裁定驳回吉利木业的异议、复议请求确有不当,应予撤销。执行法院应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决定对徐昕是否继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 最高院关于工伤案件的7个裁判观点
    日期:2021-03-11 点击:244次

    最高院关于工伤案件的7个裁判观点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石永华向人社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人社部责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撤销(改正)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5年4月1日作出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但是,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不具有撤销(改正)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的法定职责。人社部认为石永华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并建议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并无不当。

  • 语言沟通难奏效,书面通知勿忘掉
    日期:2016-07-23 点击:213次

    语言沟通难奏效,书面通知勿忘掉从法律的角度讲,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食品厂在进行战略业务合并过程中,需要对部分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此调整应当属于变更劳动合同。

  • 南京青奥会轴线工程BT项目
    日期:2015-11-14 点击:330次

    南京青奥会轴线工程BT项目南京青奥会轴线工程为南京青奥会的重点工程,是连接青奥场馆与市区的重点枢纽工程,项目总投资44亿元,拟采取BT投资建设模式建设;南京市政府指定南京市重大路桥工程建设指挥部、河西工程建设指挥部为业主代表,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回购协议。

  • 亿利资源集团北京地产并购项目
    日期:2015-11-14 点击:372次

    亿利资源集团北京地产并购项目律师团队依据完成的尽职调查结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项目隐形债务巨大,前期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违法行为和不安全因素,至今无法解决。在此情况下委托人仍然坚持考虑完成并购;为此律师提出多套并购方案,与委托人进行多次论证,后达成一致,项目风险巨大,终止并购。

  • 融资方和投资者设置估值调整机制时要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
    日期:2015-01-17 点击:223次

    融资方和投资者设置估值调整机制时要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本身之间的补偿条款如果使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则该收益会脱离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故应认定无效。但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在合同约定的补偿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的原则,引资者应信守承诺,投资者应当得到约定的补偿。

  • 公司股东虚假及出资不实设立人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日期:2015-01-13 点击:1187次

    公司股东虚假及出资不实设立人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所涉的当事人刘学理、黄忠弟、叶志香分别在鸿昌公司、亚瓯公司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资料中的签名和所捺指纹经确认,均不是该三人书写或所留,该三人在设立的公司亦未出资,且新城支行无法提供证明其有投资或参与经营的相关证据。因此,本案出现了认定出资不实、虚假股东及公司设立责任人应如何对公司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审理中对此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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