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法律顾问案例

债权人是否可能要求公司的债务由另一个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日期:2013-04-24 来源:股权纠纷律师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8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两个公司,同一套人马运作,仓库都一样,股东大部分相同,债权人是否可能要求公司的债务由另一个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解答:这实际上涉及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认定问题。对于两个公司是否为同一个公司,也就是其中一个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或者两个公司是混合运作的,其实质上具有同一性,如何加以认定是《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从同一套人马和仓库都一样的角度看,两者具有同一性,可作出两个公司实际为一个公司的界定。但是,同时要考虑股东大部分相同,也就意味着并不完全相同,这就需要审查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者,也就是控股股东是否同一以及两个公司的经营业务是否存在实质上的同一性。如果在财产关系、人际关系、经营管理关系上,两个公司没有办法作出实质性的区别,则可以认定两个公司人格混同,相互应当对另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仅仅是一个公司侵占了另外一个公司的财产,则应当认定公司构成民事侵权的问题,应当依法返还。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