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公司,同一套人马运作,仓库都一样,股东大部分相同,债权人是否可能要求公司的债务由另一个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解答:这实际上涉及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认定问题。对于两个公司是否为同一个公司,也就是其中一个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或者两个公司是混合运作的,其实质上具有同一性,如何加以认定是《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从同一套人马和仓库都一样的角度看,两者具有同一性,可作出两个公司实际为一个公司的界定。但是,同时要考虑股东大部分相同,也就意味着并不完全相同,这就需要审查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者,也就是控股股东是否同一以及两个公司的经营业务是否存在实质上的同一性。如果在财产关系、人际关系、经营管理关系上,两个公司没有办法作出实质性的区别,则可以认定两个公司人格混同,相互应当对另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仅仅是一个公司侵占了另外一个公司的财产,则应当认定公司构成民事侵权的问题,应当依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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