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作企业,股东两方,外方资金入股,中方土地使用权入股,现中方面临改制,欲出让土地使用权,外方可否主张优先购买?
公司律师解析:中、外股东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对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情形的,首先可以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要求,公司另一股东有优先受让权。但是,中外合作企业毕竟有其特点,由于一方退出,另一方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性质必然会发生实质性变化。例如中方退出,中外合作企业会转变成外方独资企业;外方退出的,中外合作企业会转变为中方内资独资企业。故对于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以及企业性质的变化,还应当报请中外合作企业设立时的批准机关外资管理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办理的,双方之间转让协议有效;未经批准的,则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者构成履行不能、履行条件不成就,双方应按主管部门批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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