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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在其利益受侵害时如何寻求救济

日期:2013-04-29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107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无股东会,小股东是否可以依据《公司法》第75条行使退出权?如不能,小股东在其利益受侵害时如何寻求救济?

公司律师解析:公司设立应当成立股东会,并应选举组成董事会,对于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但应组成股东会。股东一旦出资共同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抽逃出资、不能退出公司。除非出现公司解散事由。尤其是中外合资企业,遇规定有合资期限的,当期限到来时公司解散;遇有公司存续设有条件的,当条件不成就时公司解散。对于《中外合资企业法》没有规定的,双方协议亦没有约定的,小股东可以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寻求处理。

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操纵公司,对方均有权通过合资、合作协议约定的程序反映问题,能通过内部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协商机制解决;如约定有通过合资企业批准设立机关协调或者处理的,亦可报告主管机关解决;上述方式不能解决的,公司股东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对方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提起涉外诉讼。这既属于股东代表诉讼范畴,亦可称为股东权益争端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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