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无股东会,小股东是否可以依据《公司法》第75条行使退出权?如不能,小股东在其利益受侵害时如何寻求救济?
公司律师解析:公司设立应当成立股东会,并应选举组成董事会,对于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但应组成股东会。股东一旦出资共同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抽逃出资、不能退出公司。除非出现公司解散事由。尤其是中外合资企业,遇规定有合资期限的,当期限到来时公司解散;遇有公司存续设有条件的,当条件不成就时公司解散。对于《中外合资企业法》没有规定的,双方协议亦没有约定的,小股东可以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寻求处理。
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操纵公司,对方均有权通过合资、合作协议约定的程序反映问题,能通过内部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协商机制解决;如约定有通过合资企业批准设立机关协调或者处理的,亦可报告主管机关解决;上述方式不能解决的,公司股东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对方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提起涉外诉讼。这既属于股东代表诉讼范畴,亦可称为股东权益争端的救济途径。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