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境外法人收购某一国内股份公司51%股权并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但该外方股东并未按期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期限届满后,外方股东仅支付30 %的股权转让价款。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均记载该外方股东拥有51%股权。
请问:该外方股东是否可以按51%份额行使控股权?中外方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分红权?从股权转让到现在的公司盈利如何分配?
公司律师解析:外方受让股权后,在并未付清大多数转让款的情况下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使外方能够行使公司51%的股权,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在外方已实际享有控股权的情况下,外方当然享有完整的表决权、分红权,可以按51%的股份分取公司盈利。除非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各股东以实际出资享有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分红权等。否则,不能因为股东拖欠股权转让款而否定其股东身份、减少其表决权或者不予分红、减少分红。
遇到上述问题,利益受损害方可以依约申请仲裁,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权,以重新平衡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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