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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运营商对玩家的虚拟财产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日期:2015-01-12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416次 [字体: ] 背景色:        

马杰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网络服务合同中,网络游戏运营商对玩家的虚拟财产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要点提示】

网络服务合同中,网络游戏运营者对玩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应对玩家丢失虚拟装备、财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07)澄民一初字第37号(2007年5月18日)(未上诉)

【案情】

原告:马杰。

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传奇世界》系一大型多人在线网络游戏,盛大公司是该游戏的经营者,马杰是盛大公司《传奇世界》2区盘古服务器“Live560. cs2 ”账号的密宝用户,在游戏中的角色名为★司其雅贝☆女武士60级。2006年7月6日晚11时45分左右。马杰在江阴市喜来登网吧登录盛大公司《传奇世界》游戏时,突然游戏中断,无法再登录,马杰即致电盛大公司客服部,要求冻结该账号,并于凌晨2时左右向江阴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报案,该所于2006年7月25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2006年7月6日晚上,江阴市定波新村18幢201室的马杰来所报案称:他到喜来登网吧去玩游戏,屠龙刀是5-36攻击力,全区只有一把,一般的屠龙刀是5-35攻击力的被盗,特此证明。2006年7月7日马杰到盛大公司,盛大公司经核实,出具证明1份,确认《传奇世界》2区盘古服务器“Live560. cs2”账户基本系马杰所有。马杰发现该账号游戏角色及屠龙刀等游戏装备均丢失了,他遂按盛大公司要求至江阴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科开具协查函,2006年8月29日江阴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科出具给盛大公司函1份,内容为:我市居民马杰到我局报案称,其在玩传奇世界游戏时,被盗“屠龙刀”“重生戒指”装备,请贵公司给予协查。此后盛大公司恢复了马杰的游戏角色和其他游戏装备,但马杰认为其一把5-36级别的屠龙刀装备未能恢复。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盛大公司返还(恢复)《传奇世界》游戏装备5-36屠龙刀一把,交通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马杰诉称:他作为盛大公司《传奇世界》2区盘古服务器“Live560. cs2”账户的密宝用户,花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在盛大公司的游戏里消费,盛大公司作为服务者应对玩家有严格的保障义务。此外他还是盛大公司的密宝绑定用户,盛大公司应提供完备的网络安全服务和高效的安全保障,盛大公司对他丢失的屠龙刀应承担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恢复)《传奇世界》游戏装备5-36屠龙刀一把,交通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盛大公司辩称:(1)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天,为此其公司查阅了2007年1月11日收到法院诉状前60天(2006年11月12日至2007年1月11日止)马杰的所有用户资料,未发现马杰《传奇世界》2区盘古服务器的账号“Live560. cs2”装备列表中拥有该5-36级别屠龙刀。(2)即使马杰在《传奇世界》2区盘古服务器的账号“Live560. cs2”在2006年7月6日前曾有过5-36屠龙刀装备,其公司对装备的丢失也不应承担责任,理由如下:①其公司在整个过程中并未擅自动用或对马杰的装备采取任何行动;②其公司作为游戏经营者已尽力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③根据其公司与用户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用户负有妥善保管自己账号和密码的义务。从装备丢失的过程描述,很可能是网吧电脑遭木马或其他程序攻击而使游戏ID密码及其名下的虚拟财产被盗,马杰因自己安全意识薄弱导致物品丢失,责任应自负;④其公司产品盛大密保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质量是合格的,也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受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影响,其公司无法提供绝对的,没有限制的担保,故马杰应向实施偷盗装备者主张损失。综上,要求法院驳回马杰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盛大公司经营《传奇世界》游戏,马杰作为游戏的玩家之一,盛大公司为玩家提供网络在线游戏服务,双方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盛大公司对玩家有游戏安全保障义务。盛大公司认为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其公司只对用户资料保存60天,这是针对一般用户而言,该案中,马杰发现其账号有异常情况后即到盛大公司反映情况,并先后提供了公安局的报案证明和协查函,盛大公司也进行了查核,应该知道其账号内虚拟装备情况存在争议,作为服务器数据的控制方,盛大公司也完全可以通过掌握的资料确认马杰角色装备信息及丢失装备情况。因此,对存在争议的用户,盛大公司有技术能力也有义务保存争议资料至争议结束,现盛大公司未能提供马杰发生争议时的用户资料,其以起诉前60天的用户资料认为马杰账号中虚拟装备里不存在5-36级别屠龙刀,该院不予采信,而马杰主张其在《传奇世界》2区盘古服务器的账号“Live560. cs2”中虚拟装备5-36级别屠龙刀丢失,也能与其报案情况及证人姚啸宇、唐国庆证言相印证,故该院予以采信。

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在游戏设定的环境下进行活动,活动的自主程度受环境设定的限制,而盛大公司作为游戏经营者,掌握服务器运行,了解玩家活动情况,并可控制服务器数据,因此要求其对玩家承担更严格的保障义务,相比于玩家而言盛大公司也具备更优越的举证能力。盛大公司应对马杰丢失虚拟装备的责任进行举证,其认为马杰装备的丢失是自身原因造成的,责任应由玩家自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而盛大公司提供的服务器安全说明、产品销售许可证、检验报告及盛大密保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也只能说明其游戏和产品本身的情况,并不能证明其安全防范措施已到位。况且,在该案中,盛大公司就马杰多次反映情况以及收到公安局的协查函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举证,不能证明其作为游戏经营者已尽力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综上,该院认为被告盛大公司应对马杰虚拟装备丢失承担保障不力的责任。由于虚拟装备本身不具有具体价值,作为救济,丢失的装备可由盛大公司通过技术操作进行恢复。至于马杰主张的交通费,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院不予支持。

江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于2007年5月18日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原告马杰丢失的虚拟装备5 - 36级别屠龙刀一把予以恢复。

二、驳回原告马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被告盛大公司亦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了义务,将马杰的虚拟装备5-36级别屠龙刀一把予以了恢复。

【评析】

网络游戏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网络游戏的收入已成为网络运营商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而网络游戏的重要组成部分—虚拟财产也成为炙手可热的商品。但由于虚拟财产目前尚无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由此引发了诸多纠纷。

(一)本案主体问题

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损失案件中,一般会涉及到三方主体:玩家、运营商、第三方(网上扒手)。在上述各方关系中,根据各种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服务条款,运营商无一例外地明确了他们与玩家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在这种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中,运营商为玩家提供游戏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玩家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第三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害主要表现在玩家利益的损害,如非法袭击网站使用户无法登录、盗窃用户的OICQ号码,非法登录他人游戏账号,盗取他人游戏装备虚拟财产等,这些行为既侵害了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权也造成了运营商的违约。由于网络侵权的特殊性,对虚拟财产所有人即玩家而言很难发现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同时,在服务合同关系中,运营商一方相对于玩家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所以,因此,玩家作为虚拟财产所有人选择合同之诉是其通常获得救济的最佳途径。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只要用户能够证明自己的利益受损,运营商就应当对用户的损失进行补偿,如恢复用户的游戏数据,归还用户密码等。事实上网络运营商也往往有足够的技术手段保证其发现第三人,而向第三人追偿损失。因此,本案中盛大公司应对马杰装备丢失承担责任。其认为马杰应自行承担责任或向实施偷盗装备者主张损失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二)网络运营商的责任

在网络游戏中,玩家进人运营商构造的网络游戏环境,按照运营商预定的游戏规则参与游戏,双方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这就要求运营商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玩家虚拟装备丢失,利益遭受损失时,运营商是否对玩家的损失给予补偿,判断依据是运营商对玩家虚拟装备的安全保障是否违反了合同义务。

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在设定的环境下进行活动,活动的自主程度受环境设定的限制,而游戏经营者,掌握服务器运行,了解玩家活动情况,并可控制服务器数据,因此要求其对玩家承担更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应的也应加重其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盛大公司应对马杰丢失虚拟装备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安全防范措施已到位。因此,法院认定盛大公司应对玩家虚拟装备丢失承担保障不力的责任。

(三)虚拟财产的保护

对于网络游戏而言,一旦游戏投入市场,就会有玩家参与游戏,就会有虚拟财产产生,如网络游戏武器装备、QQ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等,这些虚拟财产无法经由单机再行复制,只能在网络世界存续。目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性质和保护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观点:(1)认为虚拟财产不是财产,其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也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可;(2)认为虚拟财产具备物的属性,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3)认为虚拟财产是知识产权,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伴随着智力性的劳动投人;(4)认为虚拟财产是债权,即服务商与服务使用者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虚拟财产是产生于该服务合同关系的一种债权性质的权利。虽然观点不一,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游戏过程中,游戏玩家为获得虚拟财产,往往是通过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人,同时,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购买装备和上网也需花费大量的金钱。因此,虚拟财产的价值及其重要性,绝对不亚于现实中的真实财产,应该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由于虚拟装备本身价值无法衡量,而它们存在于网络运营商搭建的平台中,受运营商的控制和管理,作为救济,法院判决丢失的装备可由运营商盛大公司通过技术操作进行恢复。

面对日益发展的网络产业,我国的网络立法未能及时跟上,致使司法实践中许多网络的问题难以解决。在此背景下,网络用户应有自我保护意识。第一,网络用户要知道我国网络法律的有关现状,如发生纠纷,应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在签订由网络公司单方拟定的有关协议时要慎重,并全面知晓相关协议的内容。第三,发生纠纷后,注意收集好相关的材料、证据。

(一审合议庭成员:王芳 顾志强  费士川 编写人: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王芳
责任编辑:刘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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