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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管辖问题

日期:2012-07-18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229次 [字体: ] 背景色:        

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知识产权行政纠纷和知识产权刑事纠纷,分别由相应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一、地域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一般取决于:1、被告住所地;2、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级别管辖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是以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以基层法院管辖为补充的级别管辖原则。即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一般应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要求更为严格,只能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而基层法院无权审理。目前我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许多中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庭室(通常称为“民事审判第三庭”或者“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

首先,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4种授权确权类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法发[2009]39号)的规定,统一由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二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其他专利行政纠纷案件(即不服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二条的规定,专利行政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管辖。

其它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则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对于相关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按上述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加以确定,即同时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条件,由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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