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成为股东要慎重,退出公司须先履行股东义务
2017年8月,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双方约定投资人同意以货币资金1000万元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全部出资计入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以公司股东的身份登记公示。同时,双方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投资人的此次出资属于财务性投资,投资人不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如果投资当年年底目标公司的净利润低于8000万元,投资人可以选择主动放弃股权,并将股权转换为相应的债权,此时目标公司应当在接到履行通知起三十日内将1000万元增资款连同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全额支付给投资人。在投资人实缴1000万元出资款项后,目标公司将投资人登记为公司股东。在2019年8月,投资人向目标公司发函要求返还借款,但目标公司仅汇款350万元,因此投资人以明股实债为由,将目标公司起诉到法院并要求目标公司继续返还剩余借款本息。目标公司则答辩称投资人已经成为公司股东,如果想要退出公司只能先履行减资程序,不能直接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款。
【法官说法】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协议包含了继续保留股东身份的选择,从商业投资模式来看这种交易属于对赌协议。此时投资人通过出资所取得的股权应当适用公司法处理后续事项。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履行通知债权人以及配合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是提供相应担保的法定义务。因此,如果投资人想要收回已经变成注册资本的投资款项,退出目标公司,那么目标公司必须首先正确进行减资程序,充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债权,然后才能用减少的注册资本定向回购投资人的股权。实践中,由于减资决议的作出以及履行都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事项,不属于依法可被强制执行的对象,因此投资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
【典型意义】
与普通债务不同的是,转化为注册资本的投资必须在工商登记处进行公示。公示后,投资款项将会成为目标公司对所有债权人的责任财产。也就是说,此时某一个投资人不能撇开其他债权人,单独要求公司保本保息地保证自己的投资权益。因此,投资人在选择债权投资或是股权投资时应当充分考虑退出可行性以及潜在的投资风险,审慎选择投资方式。成为股东后,未经履行合法的减资程序,投资人的股权投资不能直接以债务清偿的方式从目标公司处获得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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