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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例
在事先未形成合意的不当得利纠纷中,由获益方对获益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以上四要件均需当事人举证证明。但对取得利益是否有合法依据由谁举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对于当事人事先未形成合意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人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证明,而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为积极事实,由获得利益的被请求人进行举证更为妥当。
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
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应当对“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此类不当得利纠纷中,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关于对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主张,建立在否定自身给付行为的基础上。相较于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更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提供证据。故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对“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范围,应当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关于案涉鉴定、评估费385,000元承担的问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评估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该条内容解决的是在鉴定、评估程序启动时,由申请鉴定、评估的当事人直接将相关费用交给鉴定、评估机构,禁止人民法院代收代付,而不是解决鉴定、评估费在当事人之间的最终分担问题。
虽无书面合伙合同,但双方均认可并已实际履行了合伙事务,则合伙关系成立,合伙人应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买卖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应依当事人争议或案件纠纷所针对的合同项下的某项特定义务进行确定1.买卖合同中,双方未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的,不宜再以送货地、收货地、验货地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也不能以实际履行地作为认定标准,而应根据当事人争议或案件纠纷所针对的合同项下的某项特定义务来确定。2.原告系因被告违反了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而诉请被告给付货款,故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按照《民诉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邮寄送达至被告的户籍登记地被签收的,即视为已送达成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等通过EMS法院专递邮寄送达至受送达人的户籍登记地址,且已被签收的,即视为已向受送达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不存在妨碍受送达人履行诉权之情形。
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收到债务履行通知书未在15天内提出异议被裁定执行的,不得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签订事故赔偿调解协议后伤情发展出乎意料,能否要求撤销协议?受害人不知道其伤情后续发展情况下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此后伤情发展超出了常人所能预料的后果,可否请求撤销调解协议?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诉请撤销调解协议案,判决撤销了当初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
基于物权的请求权、基于人身关系的请求权等均不适用诉讼时效虽然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均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应当适用新法及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由此可知,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一般性的债权请求权,有关基于物权的请求权、基于人身关系的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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