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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例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案例

  • 侵权行为发生后,作为侵权主体的个体工商户注销是否影响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日期:2023-10-05 点击:17次

    侵权行为发生后,作为侵权主体的个体工商户注销是否影响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辽宁省沈阳市系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故一审辽宁高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被诉行为发生后,侵权主体(个体工商户)是否注销不影响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 案由存在竞合,法院应按照原告的选择确定案由
    日期:2023-10-05 点击:25次

    案由存在竞合,法院应按照原告的选择确定案由案由是对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性质的概括,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主张实体法律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准确确定案件的案由。本案北京娱乐通公司诉请赔偿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厦门铠甲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游戏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娱乐通公司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北京字节公司等与江苏聚一唐公司等诉前行为保全案
    日期:2023-09-29 点击:34次

    北京字节公司等与江苏聚一唐公司等诉前行为保全案世界杯足球赛作为具有最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足球赛事,能够为相关视频服务提供者带来巨大流量和商业价值。同时,由于体育赛事日程安排短暂且集中,如不及时制止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会造成赛事转播行业商业价值降低,影响赛事转播行业正常运行。本案中,被申请人未经许可提供直播画面,以近乎零成本的投入不正当攫取商业利益,扰乱赛事直播领域的竞争秩序,法院考虑到世界杯赛事的知名度与时效性,在查明基本事实的基础上,24小时内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及时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诚信经营的赛事直播服务提供者起到正向激励作用。

  • 在确定是否可获得某种可得利益时,应考虑一般的交易惯例、经验、市场情况等各种因素
    日期:2023-09-28 点击:23次

    在确定是否可获得某种可得利益时,应考虑一般的交易惯例、经验、市场情况等各种因素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的损失,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即只要合同如期履行,该利益就可能被当事人获得。在确定是否可以获得某种可得利益时,应当考虑一般的交易惯例、经验、市场情况等各种因素。

  • 鲁研农业公司诉金瑞丰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日期:2023-09-27 点击:25次

    鲁研农业公司诉金瑞丰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也是全面推行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该案涉及种子套牌行为,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品种权案件。法院准确查清案件事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促使侵权人认清其行为性质并认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通过调解,快速高效化解了双方矛盾,充分保障了植物新品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工作还促成了双方关于该植物新品种的进一步商业合作,使双方实现互利共赢,并规范了种业知识产权秩序,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 申请保全人对被保全财产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形应限于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保全”
    日期:2023-09-26 点击:25次

    申请保全人对被保全财产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形应限于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保全”倘若认为本案案涉商铺属于董兴华在168号案件中的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则该财产必然与董兴华在168号案件中所主张的开发收益的实体权利无直接关系,进而董兴华亦无法基于其实体权利而提出继续保全的诉请,该诉请实质上是对执行(保全)行为的异议。因此,董兴华作为申请保全人,不能对作为诉请范围内的讼争财产之案涉商铺的保全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曹某明、钟某松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9-26 点击:32次

    曹某明、钟某松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微信方式约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时,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合同标的交付方式确定,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融资性贸易纠纷中,基于虚假的买卖行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3-09-25 点击:28次

    融资性贸易纠纷中,基于虚假的买卖行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质,不能仅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等进行形式判断,而应立足于当事人的约定并综合合同价款、交易过程、交易目的等因素全面客观审查。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并未提交运储单据证实实际履行了供货义务,其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涉案交易确实存在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围绕该货物发生了实际交易行为。

  • 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鹏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9-25 点击:25次

    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鹏合同纠纷案合同有效,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而获取的利益应当依法保护。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通过履行无效合同可能获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中约定二期工程的工期、开工日期、履约保证金返还节点、具体的工程垫资及工程款支付办法均需另行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来约定,且二期工程按照当时的规定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

  • 唐山市丰南区燊升宝利贸易有限公司与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9-24 点击:20次

    唐山市丰南区燊升宝利贸易有限公司与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对于可得利益的损失,应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一方委托作出的审计意见,另一方未举示足以反驳其内容和结论的证据,且不对损失提出鉴定申请,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审计意见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法院可依据该审计意见确定可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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