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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例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案例

  • 同一律所两名律师分别代理原、被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日期:2023-08-16 点击:29次

    同一律所两名律师分别代理原、被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杨秀珍主张双方的代理律师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担任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 案件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属于人民法院内部工作程序,不属于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日期:2023-08-16 点击:30次

    案件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属于人民法院内部工作程序,不属于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 法院缺席审理后又联系到被告但未再组织庭审即作出判决的,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日期:2023-08-16 点击:35次

    法院缺席审理后又联系到被告但未再组织庭审即作出判决的,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法院经合法的公告送达后开庭审理符合法定程序,在雅电公司未参加原审庭审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在庭审后接到雅电公司来电,已向其邮寄送达了起诉状以及证据材料,并且告知其可以提交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雅电公司亦提交了《代理意见》并表示没有证据提供。

  • 如何理解《民诉法》第35条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日期:2023-08-16 点击:36次

    如何理解《民诉法》第35条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协议管辖制度的核心是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让双方当事人选择法院审理涉诉纠纷。一旦以达成协议管辖的方式共同作出决定,当事人双方都应接受协议管辖的约定。关于如何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具体分析,结合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情况及涉诉法律行为等诸多因素,确定该地点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明原则和日常经验法则认定损失数额
    日期:2023-08-15 点击:19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明原则和日常经验法则认定损失数额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到损失赔偿的民事案件中,除根据鉴定意见对损失数额予以确定外,人民法院也可根据民事诉讼证明原则和日常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作出综合判断并公平合理地确定计算方法和损失数额。

  • 当事人的代理人因另案开庭时间冲突申请延期开庭,法院不予准许并缺席审判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日期:2023-08-14 点击:60次

    当事人的代理人因另案开庭时间冲突申请延期开庭,法院不予准许并缺席审判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 客车车牌额度,可以协议出租吗?
    日期:2023-08-13 点击:28次

    客车车牌额度,可以协议出租吗?至于违约金,在方圆公司明确提出到期不租后,长治公司理应在合理期限内办理退牌手续、返还额度,却拖欠至今未能返还,所以方圆公司要求长治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一审法院亦予以支持。但长治公司应于方圆公司提出解约后30日内归还车牌额度,所以一审法院将违约金依法酌情调整为以租赁费用1.7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0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

  • 债权人起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日期:2023-08-13 点击:33次

    债权人起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勇进公司主张上海中深公司的股东即被告吴土荣、滕春龙出资缴纳不实,导致上海中深公司不能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造成勇进公司债权得不到清偿而受损。因此,本案的被侵权人为勇进公司,而非上海中深公司。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人民法院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以短信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日期:2023-08-12 点击:37次

    人民法院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以短信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受送达人已收到法院发送的开庭短信,其主张因无法判断短信真伪而导致耽误参加庭审,以及法院未经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以短信方式通知开庭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

  • 被告个体工商户在一审法院就其承担责任的判决书作出前注销的,二审法院应否就此改判
    日期:2023-08-12 点击:50次

    被告个体工商户在一审法院就其承担责任的判决书作出前注销的,二审法院应否就此改判一审法院根据事实与证据,判决被告个体工商户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一审判决作出前不久,个体工商户已注销,而经营者并未将该情况告知一审法院。考虑到被告系个体工商户,其实施的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本应就由经营者负担,故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确定的由被告个体工商户承担法律责任的判项不再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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