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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例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案例

  • 售票员看见乘客被盗未提醒应否担责
    日期:2016-08-31 点击:49次

    售票员看见乘客被盗未提醒应否担责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根据运送工具的不同,客运合同可分为铁路客运合同,公路客运合同,水路客运合同,航空客运合同等,客运合同一般采用票证形式,如车票,船票,机票等。本案显属公路客运合同,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李某及其行李安全运送至目的地。

  • 从一案例谈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日期:2016-08-30 点击:142次

    从一案例谈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在某一特定的案件中有资格成为原告或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并由此受人民法院所做判决的约束。而诉讼实施权,即为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案件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

  • 王志美诉许景枝、许柳霞、许敬霞、许刚共有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9 点击:126次

    王志美诉许景枝、许柳霞、许敬霞、许刚共有纠纷民事判决书原告认为,单位发放的抚恤金是对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和精神慰藉,性质上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按继承均分。国家发放这些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依靠死者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近亲属,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和尊老爱幼的美德,如果平均分配,不能体现立法目的,更不能充分体现中华民族养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 陈志强等与邢荣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9 点击:82次

    陈志强等与邢荣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陈志强作为衡水永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给付“拆卸及装车费用”等行为,应视为衡水永美公司的行为;邢荣尚拆卸涉诉旧生产线的劳动报酬按日计算,由衡水永美公司支付,衡水永美公司应对邢荣尚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工资卡被盗刷 谁该担责
    日期:2016-08-25 点击:51次

    工资卡被盗刷 谁该担责由于信息技术日益发达,在现实生活中,持卡人泄露密码并非密码泄露的唯一途径。现实生活中,存在被非法安装仪器、设备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或银行卡信息被破解的可能性。作为专业银行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技术、加密技术及识别真伪技术,加强银行交易系统的维护,保障储户在用银行卡交易的全过程当中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

  • 最新判例:汇款单并不能证明还款,只能证明存在经济往来
    日期:2016-08-19 点击:69次

    最新判例:汇款单并不能证明还款,只能证明存在经济往来如果借款人一次性还清所有款项,通常的做法是出借人归还借据,有的是当面销毁借据。这时候,借款人应该仔细核实归还或销毁的借据是否确实是当初自己书写、签字的借据原件。曾经发生过出借人归还或销毁的借据并非当初真实借据,而借款人未注意,事后出借人凭原真实借据再次要求还款的情况

  • 最高院:离职法官诉法院限制其律师执业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日期:2016-08-18 点击:55次

    最高院:离职法官诉法院限制其律师执业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起诉与受理的条件。实施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仍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受理。本案中,丁兴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相关规定,侵害其作为律师的执业权利,要求判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停止限制执业、赔偿损失等。因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丁兴山在该院作为律师执业,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履职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故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 雇主责任险约定按比例赔付是否有效
    日期:2016-07-20 点击:91次

    雇主责任险约定按比例赔付是否有效按比例赔偿应为免责条款,但该条款并不是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而是作为一般条款列在保险合同中,故彭某虽在声明栏中签名盖章,但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尽明确说明义务,该按比例赔偿条款未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按比例赔付。

  • 抵押权因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行使而消灭
    日期:2016-04-07 点击:244次

    抵押权因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行使而消灭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银行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向化工公司依法行使抵押权,在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内亦未行使担保物权,故银行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即抵押权人已丧失胜诉权。判决案涉抵押权消灭,银行返还化工公司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 债权人可依法对物保和人保实现方式作出顺序安排
    日期:2016-04-07 点击:306次

    债权人可依法对物保和人保实现方式作出顺序安排被担保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债权人应依法对物保和人保的实现方式作出明确选择,法院如审查认为债权人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未给担保人带来不利影响,且符合法律关于物保先于人保实现债权的规定,债权人该意思表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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