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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例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案例

  • 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其性质仅是一份书面证据材料
    日期:2024-06-11 点击:11次

    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其性质仅是一份书面证据材料

  • 原告诉请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能否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并以此确定管辖地?
    日期:2024-06-09 点击:37次

    原告诉请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能否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并以此确定管辖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并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货币金钱请求。实践中,绝大多数诉讼请求都能转化为金钱之债,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主张金钱就认为“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否则将会导致法定管辖被架空。因此,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的,不能简单地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而应当依照该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来认定“争议标的”,并按认定结论确定合同履行地和纠纷管辖地。

  • 原告基于相同事实以不同诉由再次起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
    日期:2024-05-28 点击:34次

    原告基于相同事实以不同诉由再次起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在法院已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认定并作出裁判处理的,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又以不同诉由起诉,诉讼请求的实质在于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 担保人的签名真实性存疑,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日期:2024-05-23 点击:25次

    担保人的签名真实性存疑,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原告与被告程某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程某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程某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 关于“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日期:2024-05-21 点击:64次

    关于“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旨在调节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恢复民事主体之间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利益变动,属于对已发生财产变动的撤销。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但对如何处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举证责任分配等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适法不统一的情形。本书梳理了人民法院案例库相关参考案例的裁判尺度,供参考适用。

  • 原告诉请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能否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并以此确定管辖地
    日期:2024-05-20 点击:34次

    原告诉请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能否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并以此确定管辖地

  • 特殊行业特殊约定效力区别一般情形
    日期:2024-04-27 点击:19次

    特殊行业特殊约定效力区别一般情形本案中,证券行业保荐代表人的从业资格具有特殊性,证券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为冯某获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提供了诸多条件和支持。双方所签《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系基于冯某获得保荐代表人资格这一特殊身份而签订,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区别于一般劳动合同。

  •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是否必须重新为被告指定举证和答辩期?
    日期:2024-04-26 点击:19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是否必须重新为被告指定举证和答辩期?对被告是否适格应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即当事人能够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可能存在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被告在本案中就是适格的。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真正存在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被告是否真正需要承担原告所主张的责任,则需要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是原告的诉讼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

  • 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事实,原则上应纳入审理范围并予以查明
    日期:2024-04-23 点击:23次

    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事实,原则上应纳入审理范围并予以查明民事诉讼法对将起诉之后、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事实纳入审理范围并不持排斥态度,仅对将新的事实纳入审理范围的时间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为避免当事人讼累,增加判决执行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可以查明的相关事实,如果能进一步查清具体事实,不宜仅对相关事实做概括性描述而将细节事实留待执行程序中解决,而应在事实查明部分予以查明并在判决中明确载明。

  • 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规则与司法认定
    日期:2024-04-20 点击:51次

    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规则与司法认定依据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对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遵循以下逻辑路径:首先,根据合同文本字面含义进行文义解释,若按照文义解释方法能够明确争议条款的内容,仍需要运用其他解释方法进行验证。若文义解释之后,争议内容仍无法明确或者存在漏洞或解释结果明显不合常理或者造成利益失衡,则需要综合考察当事人订约的过程、背景、合同性质、合同的所有条款、当事人陈述、合同履行情况,在文义射程范围内确定合同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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