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民事诉讼案例

原告基于相同事实以不同诉由再次起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

日期:2024-05-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某建材公司诉某某旅游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原告基于相同事实以不同诉由再次起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

关键词

民事 不当得利 重复诉讼

裁判要旨

在法院已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认定并作出裁判处理的,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又以不同诉由起诉,诉讼请求的实质在于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建材公司诉称,2012年7月,某某建材公司通过银行汇款向某某旅游公司支付了2500万元,某某旅游公司一直未向某某建材公司出具借据,某某建材公司多次向某某旅游公司追讨,某某旅游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2014年,某某建材公司以借款纠纷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某某旅游公司,追索该笔款项。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判决某某旅游公司返还某某建材公司借款2500万元及自2012年7月5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某某旅游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所涉款项并非借款,认为一审案由确定为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不妥,故将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认定某某建材公司所汇2500万元为其代案外人所还款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内商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某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某建材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152号民事裁定,以没有证据证明某某建材公司与某某旅游公司存在借贷关系,驳回某某建材公司再审申请。

由于某某建材公司与某某旅游公司之间无借贷法律关系,同时也不存在“代还款”合同关系,某某旅游公司取得其汇款2500万元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依法如数返还。某某建材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某某旅游公司返还某某建材公司不当得利2500万元及其自2012年7月5日起至还清全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72%计算银行贷款利息损失;二、该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由某某旅游公司承担。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内07民初56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某某建材公司的起诉。某某建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内民终52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某某建材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4603号民事裁定,驳回某某建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某某建材公司向某某旅游公司提起的不当得利之诉,与前诉某某建材公司向某某旅游公司提起的企业借贷之诉,均是针对2012年7月某某建材公司通过银行向某某旅游公司汇款2500万元的事实。某某建材公司在前诉中主张该笔汇款是其借给某某旅游公司的,请求某某旅游公司归还借款。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商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该笔汇款为某某建材公司替案外人某公司偿还某某旅游公司的款项。本案中,某某建材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某某旅游公司占有该笔汇款没有合法依据,请求返还该笔汇款,实质在于否定前诉裁判。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并以裁定驳回,这是正确的。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7民初56号之一民事裁定(2019年8月22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民终523号民事裁定(2019年9月23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603号民事裁定(2020年12月4日)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