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民事诉讼案例

特殊行业特殊约定效力区别一般情形

日期:2024-04-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特殊行业特殊约定效力区别一般情形

【案情介绍】

2007年8月,冯某入职某证券公司。2011年1月,冯某与证券公司签订了《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书》,约定聘用期为3年,如冯某3年内离职则需赔偿证券公司100万元。2011年3月31日,冯某注册为保荐代表人。半年后,即2011年9月,冯某正式提交离职报告。2011年12月,证券公司为冯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9月30日解除。2012年6月6日,冯某向证券公司交纳离职补偿金人民币100万元。后冯某起诉,要求证券公司返还离职赔偿金10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证券行业保荐代表人的从业资格具有特殊性,证券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为冯某获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提供了诸多条件和支持。双方所签《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系基于冯某获得保荐代表人资格这一特殊身份而签订,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区别于一般劳动合同。双方在聘用协议中对离职赔偿金事先有明确约定,且冯某在离职后实际支付100万元履行了协议,现冯某要求证券公司返还100万元的反悔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最终判决证券公司无需返还冯某离职赔偿金。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代表性。据了解,特殊行业执业人员与相关机构多签订与本案中《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类似的协议,此类协议是特殊行业的特殊约定,侧重于保护双方在行业内的发展权,不同于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劳动者生存权。因此,鉴于此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否则存在违约的风险。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