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事实,原则上应纳入审理范围并予以查明
参考案例 肇庆某铝厂有限公司诉某银团、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控股有限公司、肇庆某管理有限公司、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10-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19)最高法民终194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对将起诉之后、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事实纳入审理范围并不持排斥态度,仅对将新的事实纳入审理范围的时间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为避免当事人讼累,增加判决执行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可以查明的相关事实,如果能进一步查清具体事实,不宜仅对相关事实做概括性描述而将细节事实留待执行程序中解决,而应在事实查明部分予以查明并在判决中明确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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