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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民事诉讼案例

原告诉请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能否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并以此确定管辖地?

日期:2024-06-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原告诉请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能否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并以此确定管辖地?

——余某德诉肖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1-2-084-005。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按照“争议标的”种类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并以此确定纠纷管辖地。但是,人民法院在认定“争议标的”时,不能把“争议标的”等同于诉讼请求。“争议标的”应依照争议的合同义务或者合同的特征义务来确定,也即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因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发生合同纠纷,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应以当事人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并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货币金钱请求。实践中,绝大多数诉讼请求都能转化为金钱之债,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主张金钱就认为“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否则将会导致法定管辖被架空。因此,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的,不能简单地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而应当依照该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来认定“争议标的”,并按认定结论确定合同履行地和纠纷管辖地。

相关法条: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24条;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第1款、第2款。

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2022)粤5322民初字第68号民事裁定(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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