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是一回事吗
情景再现
晓琳是某学校的老师在一次讲课过程中,晓琳感到身体有些不适,但为了不耽误学生们的课程进度,就忍着坚持了下来回到家以后,晓琳感觉浑身发热,就到附近的一家医院进行诊治医生按照程序先对晓琳进行了物理降温,随后安排了系统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患者是由病毒性感冒引起的发烧根据具体病征,医生开始为晓琳输液输液过程中,晓啉突然出现呼吸困难,医生闻讯立即赶来实施急救,但最终晓琳还是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晓琳的家属悲痛万分,找到医院要求其对这次的医疗事故负全部赔偿责任医院却坚持认为这只是医疗意外,是患者的特异体质造成的死亡,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任何不当那么,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是一回事吗?
依法解答
医院对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的责任承担有很大不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家属错把医疗意外当作医疗事故,大闹医院,扰乱医疗秩序的现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存在过失行为而医疗意外,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则是指由于患者的特殊体质或者异常病情而发生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对此后果,医院方不能预见,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医院方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在本案中,晓琳生病就医,医生按照正常程序为晓琳进行治疗,在输液时因晓琳个人体质原因而发生了意外,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整个过程当中,医生一直按照正常的规程进行操作,并不存在过失行为,所以该案件属于医疗意外而非医疗事故,家属不能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提示
如果在治疗过程中,因患者本身的病情或者体质而发生损害,则属于医疗意外,患者及家属不能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赔偿,但是如果医疗机构在此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且因该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医疗机构应该为医疗事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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