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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专栏简介

医疗纠纷案例

  • 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是一回事吗
    日期:2017-12-11 点击:331次

    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是一回事吗如果在治疗过程中,因患者本身的病情或者体质而发生损害,则属于医疗意外,患者及家属不能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赔偿,但是如果医疗机构在此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且因该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医疗机构应该为医疗事故担责。

  • 医院违反病历记载义务是否担责
    日期:2017-09-25 点击:163次

    医院违反病历记载义务是否担责医疗机构保管病历资料为强制性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 关于新生儿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辩护意见
    日期:2016-10-13 点击:349次

    关于新生儿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辩护意见《条例》第49条规定,确定具体赔偿时,应当考虑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为了该条规定进一步实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将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主要、次要、轻微责任,相对应民事责任为损失额的100%、75%、50%、25%。

  • 北京某集团总医院申请执行陈某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6-09-22 点击:178次

    北京某集团总医院申请执行陈某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本案充分体现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树立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弘扬了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在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的社会背景下,类似于本案的病人霸占病床、拒绝出院的现象并不罕见,已经成为“社会顽疾”。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通过司法执行的途径,在法律途径下破解霸占医院病床的难题,为此类案件的执行提供了操作范本,倡导了在法治体系下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导向。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量刑情节及被害人伤残等级辨析
    日期:2016-09-12 点击:247次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量刑情节及被害人伤残等级辨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量刑情节参照200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即“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作为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同时该标准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医疗标准》)认定。

  • 医院误诊致病情加重 巨额医疗费谁负担
    日期:2016-08-31 点击:258次

    医院误诊致病情加重 巨额医疗费谁负担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该合同具有人道主义性质,医方的行医宗旨即一切以病人的健康为使命。因此,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均应以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作为首要判定标准。

  • 六次彩超未查出胎儿先天性心脏病 巢湖一医院聘用无执业医师资格医生被判赔偿
    日期:2016-05-15 点击:260次

    六次彩超未查出胎儿先天性心脏病 巢湖一医院聘用无执业医师资格医生被判赔偿根据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关于超声检查分级的规定,产前超声检查分为四个等级,除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可由执业助理医师完成外,进行其余等级超声检查均需要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巢湖军民医院聘用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进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并出具报告,已违反了该诊疗规范的规定,直接侵害了小胡的优生优育选择权,应当推定巢湖军民医院具有过错

  • 治疗中存在漏诊,医院应赔偿吗
    日期:2016-01-12 点击:305次

    治疗中存在漏诊,医院应赔偿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医患双方在医疗事故中都存在过错案件的处理
    日期:2015-12-27 点击:266次

    医患双方在医疗事故中都存在过错案件的处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二被告均应对林聪承担赔偿责任。附属医院与眼科医院先后对患者林聪实施医疗行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也不存在“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因而二者并不构成共同侵权

  • 不当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选择和起算
    日期:2012-07-18 点击:243次

    不当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选择和起算 在确定不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一方面应该从损害后果(可表现为后遗症、感染其它症状或疾病等)症状固定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确定症状固定的证据包括成熟的医学理论、医学规则、医生证明、病历、诊疗检验单等;另一方面,还应当合理考虑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事由。如果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确信患者在某一特定时间“应当知道”其身体所遭受的损害与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时,应当以这一特定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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