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涉及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由人民政府、调解组织协调解决,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章丘市翠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章丘市白云湖镇韩家码头村民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043号],一审法院认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争议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也缺少明确的立法依据,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民事诉讼于法无据。并且此种大规模、大面积的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一般都是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来推动和实施的,因此引发的纠纷由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处理较为妥当。况且涉案建设项目仅于2011年办理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建设工程规划等手续。在此情形下,翠湖旅游公司请求分配涉案建设项目利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予审理。二审山东高院认为,违法的民事行为,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涉案建设工程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合作开发的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建设工程规划等手续,属于违法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该解释虽然是对国有土地上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产生的利益纠纷作出的规定,对其精神,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合作开发的建设项目利益纠纷,也可以参照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处理,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地方人民政府、调解组织等协调解决。上诉人关于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被上诉人与其签订过《还款协议》、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合作开发房产法律并不禁止、即使合作开发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因被上诉人不履行合作协议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人民法院也应予受理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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