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案涉工程应当招投标而未经招投标,双方即签订了《长安紫翰庭院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依法无效。案涉工程未竣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进行了分项验收,海天公司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要求佑利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1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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