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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某局某分公司与商丘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铁某局某分公司与商丘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2)豫08民终3060号】

【基本案情】2020 年,中铁某局某分公司与商丘某工程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商丘某工程有限公司对中铁某局某分公司发包的白马门河综合整治及南水北调防洪影响处理河道水利工程进行劳务施工,后在施工当中,双方达成结算和封账协议,对工程价款数额予以了确认,同时工程因故暂停施工,一直难以复工。由于双方对合同的部分约定内容发生争议,中铁某局某分公司一直未予付款,商丘某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铁某局某分公司支付工程欠款853396.72 元及利息、驳回商丘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中铁某局某分公司不服,认为双方未约定工程欠款利息,不应当对对方主张的利息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提起上诉。二审当中,中铁某局某分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一方为央企,一方为地方小微建筑企业,涉案工程为南水北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既涉及营商环境建设,又涉及小微企业利益保护,还涉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保障。由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完善,一方认为没有约定就是约定不支付,另一方则认为无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二审当中,审判人员立足于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利益,充分向双方释法说理,劝和促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以当事人撤回上诉结案,一、二审共用时85天,二审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25天,做到了快审快结,案结事了,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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