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与优先受偿权同时主张时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案例: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伊河紫禁矿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最高法民终477号】
案情介绍:2013年6月27日,新疆伊河紫禁矿业公司(下文简称“伊河矿业公司”)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巨能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其中约定伊河矿业公司应将公司股权和采矿权提供给巨能公司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2013年7月,巨能公司将其起草的伊河矿业公司股份质押合同交伊河矿业公司审核。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巨能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停止施工,要求伊河矿业公司完善质押合同,否则不恢复施工。巨能公司主张其于2016年11月28日向伊河矿业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费用,但是伊河矿业并未收到该通知。
2017年1月17日,巨能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巨能公司与伊河矿业公司之间关于新疆伊北煤田霍城县、伊宁县界梁子煤矿之矿建、土建、安装等施工合同关系;2.伊河矿业公司支付工程款;3.伊河矿业公司支付项目代付费用;4.伊河矿业公司支付停工损失;5.伊河矿业公司支付企业管理费、利润损失;6.伊河矿业公司支付相应利息;7.新疆德正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昭苏县伊河紫禁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伊河矿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8.确认巨能公司对其施工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建设工程停工后合同尚未解除,向法院诉讼请求解除合同的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其期限应从何时起算?
法院认定:就双方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是否应予解除的问题,一审法院[3]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巨能公司按约组织进场履行了施工义务,在施工期间为伊河矿业公司垫付工程所需各类费用,而伊河矿业公司未按约定将其股权和采矿权为巨能公司办理质押登记及支付工程款。巨能公司在伊河矿业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基于自身权益停止施工。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12月31日停工至今,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对巨能公司要求解除总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巨能公司是否就案涉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4]。案涉工程未完工,伊河矿业公司未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抗辩,巨能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未超过法定期限,一审法院确认巨能公司就案涉工程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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