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案例: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居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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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5期
案例名称:
张正国诉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
简要事实:
原告:张正国
被告: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南京涵田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9月5日,被告红战公司(甲方)与原告张正国(乙方)就汤山G81地块工程招标签订《居间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甲方提供相关资质并符合投标条件的相关手续,按招标要求进行正常投标。乙方提供相关单位的招标信息和相关要求,并了解掌握招标的程序及中标条件,配合甲方中标。乙方不得违反招标方的招标程序及法规要求,严格招投标手续,利用可利用的资源尽最大限度努力中标。甲方如中标后应付给乙方相关报酬总计300万元。乙方在收到居间费后应继续维护甲方利益,协调与招标方的工作关系,同时配合甲方按施工合同要求督促招标方按时支付工程款。
2018年,第三人涵田公司与第三人省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涵田公司将位于汤山美泉路与延祥路路口汤山G81地块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省建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土方、桩基、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
2018年9月,第三人省建公司制作G81地块项目土建安装工程内部承包招标文件,招标范围为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2018年9月25日,省建公司市场经营部向被告红战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其单位G81地块项目土建安装工程项目确定红战公司中标,请红战公司收到通知后10天内签订合同。
法院裁判理由: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张正国与被告红战公司签订了《居间协议》,该协议约定的居间事项是由张正国为红战公司居间介绍签订汤山G81地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居间事项是否合法,张正国的居间行为是否合法决定了《居间协议》的效力。
第三人涵田公司将G81地块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第三人省建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土方、桩基、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省建公司与红战公司均未能提交双方之间就该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合《中标通知书》以及省建公司制作的内部承包招标文件,可以确定省建公司曾将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交由红战公司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省建公司将自涵田公司处承包的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交由红战公司施工,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了前述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张正国的居间行为促成红战公司与省建公司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张正国的居间行为违法,其与红战公司间的《居间协议》无效。综上,张正国依据该协议主张的居间费用不受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正国的诉讼请求。
张正国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张正国与被上诉人红战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就汤山G81地块工程招标签订的《居间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涵田公司将位于汤山美泉路与延祥路路口汤山G81地块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省建公司施工。省建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制作G81地块项目土建安装工程内部承包招标文件,将自涵田公司处承包的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交由他人施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上诉人张正国与被上诉人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事项是张正国促成红战公司与省建公司签订上述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张正国与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张正国上诉主张该《居间协议》有效,法院不予采信。张正国依据该协议主张的居间费用不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对张正国主张居间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本案系上诉人张正国与被上诉人红战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纠纷,张正国在一审中也未将红战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列为被告,一审法院为查明张正国与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事项的性质,已追加被上诉人省建公司、涵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诚实信用是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该原则系建立在当事人合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本案中,因张正国与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无效,张正国的居间行为违法,故一审法院对张正国主张居间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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