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工工程,按照已完工程(已完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全部工程价款)比例计算已完工程价款。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新东阳公司因日月鑫公司拖欠工程价款提前撤离施工现场,工程未能如约完工。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机构作出的第二种鉴定结论,以《补充协议》约定的单价乘以建筑面积为竣工总价,按已完工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比例计算已完工工程的价款,能够较为合理地兼顾已完工工程与未完工工程在整个约定工程中的价值比例。一审法院根据该鉴定结论及复议答复认定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为110,851,012.7元,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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