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就案涉房屋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房屋买受人。承包人对特定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但该房屋已出售的,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二十冶公司主张《房屋抵扣工程款协议书》中所涉房屋的售房款优先支付案涉工程款。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享有及行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承包人已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及行使期限。本案中,二十冶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且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吉祥房开,双方并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约定吉祥房开于2018年8月20日支付2000000元,2018年10月20日支付2200000元,于2018年12月前支付除质保金以外的所有剩余工程款等,但吉祥房开未按约定的时间给付工程款,本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自2018年8月21日起算6个月,二十冶公司在2019年2月27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吉祥房开按照《房屋抵付工程款协议书》约定的对所涉房屋的售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法定的期限内;另吉祥房开在二十冶公司提起诉讼至今,仍未履行支付尚欠工程价款的义务,视为经过合理催告。但《房屋抵付工程款协议书》约定的9栋1805号房屋已由吉祥房开出售给他人,并收取了他人全部购房款,对购房者而言其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二十冶公司就该套房屋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房屋买受人。故二十冶公司对《房屋抵付工程款协议书》约定的8栋2605号房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名称:二十冶公司与吉祥房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黔23民终1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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