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承包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规则的条件,只要工程款数额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施工方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受法律保护。
【裁判理由】工程款优先权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方的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方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条件。只要工程款数额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施工方的优先权即受法律保护。康福公司以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东阳公司对工程款不享有优先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康福公司称施工方行使优先权有六个月的法定期间,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起算,东阳公司起诉时已经超过了六个月,其行使优先权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不应得到支持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由于案涉工程多次停工,已经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竣工,如果按照康福公司的观点,竣工时间超过原约定时间六个月,则施工方即不问原因地丧失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明显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相悖。故对康福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案件名称:东阳公司与康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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