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备案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不一致,应以后备案补充协议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结算——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工程的备案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固定价款”的计算方式,但同时在多份后备案补充协议中又进一步达成了“清单项目内的,工程量计算误差在±3%范围内不予调整,误差超过±3%的项目进行调整。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执行清单综合单价”的特别约定。据此,本案工程价款并非按照备案合同约定的价款一成不变,而是需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机构亦是按照后备案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对工程价款进行了核算。故原判决对鉴定结论予以采纳,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定程序或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案例文号:(2015)民申字第2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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