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结算需加盖公章的,不具有结算权限的代表签字的结算定案书,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裁判要旨:根据《“万城壹号”一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万城壹号”二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第九条“工程竣工结算”的约定,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核对后,须出具正式报告,由双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方能作为双方办理工程款结算依据。中建海峡公司提交的《建设项目结算定案书》仅有双方现场代表李首智和朱冬坤的签字,并无中建海峡公司与万城公司的盖章确认。而根据《“万城壹号”一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万城壹号”二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第十六条的约定,现场代表的权限为“代表甲乙双方处理日常事务”,不具有结算的权限。该《建设项目结算定案书》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案号:(2020)闽民终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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