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备案登记并不属于预告登记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某与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广安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万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段某、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要旨】:
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为保障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而设,也不能将其转让。
Ⅱ、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已经备案登记,但是该备案登记并不属于预告登记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力。因此,案外人主张其系案涉房屋实际购房者,享有排除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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