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无效,但约定发包人有权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的,参照约定执行。
【裁判要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7.4条“甲方增加或减少工程范围的权利”中约定:“甲方有权增加或减少本地块工程总包范围内的相关工程项目,相关工程指令乙方必须执行”,故汇丰祥公司有减少工程范围的权利,四建公司主张汇丰祥公司擅自变更合同施工范围,致使双方合同金额从2.3亿元降低至1.6亿元左右,造成其预期收益损失约26013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2、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卫生院、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违法城乡规划法导致建筑物被部分拆除的,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规划等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属于发包方的义务建设单位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又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对造成协议无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违背合同承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造成协议无效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文号】:(2021)豫03民终834号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