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方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进行质量鉴定,不能得到支持,应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来处理——齐齐哈尔中汇城华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汇城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双方签订的《御园一期工程结算及付款协议书》约定,现场工程质量缺陷全部华冶公司只对工程结构质量负责。同时,御园一期工程《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将主体结构工程与其他工程项目相区分进行约定,如将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装修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等分别予以约定。金建公司提出的御园一期工程存在楼板厚度不够(仅一户)、天棚不平、屋面漏雨、地下车库顶板漏雨等问题,均系《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装修及屋面防水、地下室防水等方面问题,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均可找到对应项目,故一审法院认定华御公司所提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结构质量问题,不予准许华御公司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均无不当。二审中,金建公司向本院提交同样的鉴定申请,本院亦不予准许。
【案例文号】:(2015)民一终字第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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