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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以约定以审计意见作为结算依据

日期:2024-01-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可以约定以审计意见作为结算依据——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总价以政府审计部门审核造价为结算价”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并且案涉工程属于拆迁还房安置小区工程,涉及到公众利益,约定工程总价由政府审计部门审核也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合理性。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6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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