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原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工程承包方用以证明增加赶工费用的文件系其单方制作,且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赶工费的实际支出,该费用亦未得到发包方认可的,不足以证明赶工费用实际发生,承包方关于由发包方承担赶工费的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四建公司)提交《批发市场二期1某—3某楼停工、抢工、窝工解决意见》及《报告》用以证明其为配合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汇丰祥公司)抢工期,增加赶工费用应当由汇丰祥公司承担,但该两份证据系四建公司单方制作,四建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用以证明赶工费的实际支出,该费用亦未得到汇丰祥公司认可,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赶工费用实际发生,故四建公司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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