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建设公司诉某某医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6)沪01民终1538号
【裁判规则】:
工程甩项签证后,发包人无权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
工程甩项后,发包人无权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对于甩项工程,特别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款支付没有明确约定的甩项工程,工程未竣工验收不应作为工程款支付的阻却条件。应当结合双方将工程送审、退还履约保证金等行为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判断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是工程款结算的前提。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款,验收不合格则无权主张工程款。但在工程甩项的情况下,工程后续施工及最终的竣工验收超出了承包人所能支配的范围,以工程竣工验收作为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将会无限期拖延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造成较大损失实践中,甩项工程的发包人往往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因此,对于甩项工程应当通过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而非仅以验收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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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不能仅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视为当事人对竣工结算已有约定,从而把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情况下,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延展阅读】:曾某某与盛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在审判实践中,工程价款支付问题是引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主要矛盾之一,而结算文件是矛盾产生的根源。在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结算文件时,双方对工程价款达成初步合意。因此,结算文件的合法性至关重要,而结算文件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与结算程序有关。合同对工程款结算手续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处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可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手续的应允许发包人委托审计,否则同样将造成结算拖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发包人委托相关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承包人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在未按合同约定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视为承包人认可审计报告。发包人请求按照审计报告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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