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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日期:2024-08-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吴静怡 吴利 邓玉婷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法院诉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九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王某与余某、某建筑公司、某置业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称其为水电、消防工程实际施工人,某置业公司是建筑工程发包方,余某挂靠某建筑公司承包该项目后,将水电工程分包给王某施工。王某已完成施工且通过验收,经结算,余某确认尚欠王某工程尾款,但其拒不支付该款项。故王某诉请余某、某建筑公司、某置业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

裁判结果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层层转包,而王某提供的水电、消防工程检验报告、工资流水等证据,可初步证明其为案涉工程投入资金、人工、材料,并履行了委托检验等施工义务。余某在一审庭审时亦确认案涉工程结算单上的签名系由其签署。某置业公司提交的另案民事调解书显示,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已支付给余某、某建筑公司。在没有足够证据可以推翻案涉工程结算单的情况下,王某主张其为实际施工人有事实依据,应认定其原告主体适格。

典型意义

本案中,王某虽未与余某、某建筑公司、某置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但结合王某提供的工资转账流水等证据,王某主张其为实际施工人有事实依据,其原告主体适格,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本案保障了实际施工人的诉权,对维护建筑施工行业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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