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征得妻子同意,家住博罗县观音阁镇的叶某祥将家里的一处房产卖于叶某兰,之后13年间双方都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日前,买房方叶某兰将叶某祥及其妻子彭某起诉至法院,博罗县法院杨村法庭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房屋的登记权属人系叶某祥,享有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判令叶某祥应履行办理过户义务。
庭审 被告认为应以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来判决
2001年7月12日,叶某兰与叶某祥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叶某祥将其名下位于博罗县观音阁镇的一幢建筑面积为170平方米的混合结构两层半楼房转让给叶某兰,转让价格为70000元。合同签订后,叶某兰于2001年7月15日一次性支付叶某祥全额房屋转让款,被告叶某祥出具《收款收据》一张给原告叶某兰收执,并将该房屋产权证书交付给原告叶某兰保管。原告叶某兰交付款项后便与家人一同搬入该房屋居住生活至今。
然而,截至叶某兰起诉的13年间,叶某祥一直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庭审中,叶某祥辩称,涉案房屋属于自己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但交易时没有征得妻子的同意,是自己私自将房子卖了且房款也没有交给妻子彭某。“我认为和叶某兰的合同当属无效,应当返还房屋,并支付我占用涉诉房屋的使用费。”
法院 登记权属人系叶某祥因此合同有效
博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兰和叶某祥之间的房屋买卖已签订书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同时,产权的归属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叶某兰在签订合同后遵照合同约定付清了房屋转让款,已履行自己的义务,理应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被告叶某祥没有依约履行自身义务,不肯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对于叶某祥与妻子彭某提出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认为该合同无效的辩解,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登记权属人系叶某祥,享有对该房屋的处分权。
法院判令叶某祥应履行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叶某兰的义务。
延伸 买房人可凭判决单方过户
博罗县法院杨村法庭庭长叶献文认为,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买受人应要求出卖人配合完成过户登记,及时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交易当事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申请过户手续登记,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卖方收取价款后迟迟不予过户,应予以提醒。
如果卖方在收取买方价款后,一直不为买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经买方请求,卖方仍拒绝协助登记,买方可诉请法院强制卖方履行登记义务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获得胜诉裁判文书后,登记权利人可凭此裁判文书单独申请并完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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