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介绍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合同双方未履行正式的招投标手续,签订施工合同的,居间合同无效。
案例
哈尔滨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长柱工程信息费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04年7月11日和7月15日,经发包方副经理王长柱的介绍,金鑫公司未经招投标就与顶豪公司五常开发一部与金鑫公司分别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7月27日,金鑫公司为王长柱出具《承诺书》,约定金鑫公司分期给付工程信息费46万元,工程完工后付清。但是《承诺书》签订后,金鑫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给付王长柱信息费,王长柱多次向金鑫公司索要,金鑫公司给了王长柱一张签章不全的现金支票,当王长柱要求将支票兑现时,金鑫公司始终拒绝给付。故王长柱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建设工程信息费。
裁判要旨
本案涉案工程为造价1044.4万元的商业服务和住宅楼,属于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王长柱介绍涉案工程,金鑫公司承诺付给其46万元工程信息费,直接规避了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程序,双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中因王长柱非法介绍工程,规避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的监管,导致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与金鑫公司约定借此收取工程信息费,不受法律保护。否则,如果因规避招标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而认定规避招标行为有效,允许从非法行为中获得利益,那将会使不法行为合法化,不仅有损法律的权威,而且客观上会鼓励这种行为发生,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建筑工程质量,危害购房人的安全。本案中王长柱、金鑫公司规避招投标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承诺书》无效。其与金鑫公司约定借此收取工程信息费,不受法律保护。
分析总结
建筑行业为特许经营的行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通过提供有偿中介服务而规避招投标。居间人为达成居间合同目的而采用规避招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因而认定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居间合同因需要促成的合同无效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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