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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封担保房产未通知 区法院被判赔135万

日期:2015-11-10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记者魏徽徽 阅读:73次 [字体: ] 背景色:        

广州一家旅店内讧,两方合伙人打官司,原告申请查封保全旅店,同时提供两套房产作为担保。最后原告败诉,事件导致旅店损失135万余元,本可以直接执行担保房产,不料审理该案的区法院“摆了乌龙”,解封担保房产时没有通知任何一方,两套房被迅速转移,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记者昨日获悉,该案最终通过巨额国家赔偿解决,广州中院裁决区法院赔偿135万余元。

起因

原告败诉,被告获担保房产作赔偿

事件源于2006年一宗合伙经营纠纷,广州一家旅店的经营者之一阿文与阿玲曾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由阿玲实际经营该旅店,但2006年一天旅店被打砸了,阿玲认为是阿文派人干的,不久就到所在地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旅店经营权和股权均归她。

该案审理期间,阿玲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旅店及其财产。区法院依法对旅店的财物进行清点,最后对1200平方米的经营场地进行了查封,贴上封条。同时,阿玲也提供了案外人的两套房屋就查封申请进行担保,该区法院也对两担保房屋进行了担保查封。

这起纠纷在2006年一审后,被广州中院发回重审。2007年重审一审认为,原告阿玲等人负有举证责任而未能举证证明,判决阿玲败诉,旅店股权仍归阿文等人。2010年2月,阿文另案起诉阿玲及查封担保人,要求他们因错误申请查封而赔偿损失。

2011年1月,区法院对阿文提出的侵权案作出判决,阿玲及担保人应赔偿该旅店135万余元,同时旅店损失可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广州中院终审维持了该判决。

狗血

法院失误,解封担保房产未通知

阿文起诉的侵权案判决于2012年10月生效,但阿玲等人未在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于是,阿文等人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法院立案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其后,阿文到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电脑查档,一查才发现,两套用来作担保的房屋已经在2011年3月同一时期转移登记到其他人名下,而且一套房已经两易其主。明明被查封了,怎么可以交易呢?

原来,2010年5月,区法院裁定解除了旅店及其财产的查封,并将裁定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同年8月,该区法院又解除了对阿玲提供的案外人两套房产的查封,但解封裁定均未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据了解,作为担保财产的两套房产续封时间本应截止至2011年5月11日。阿文声称曾多次向经办法官申请续封,但只查出2009年5月有申请的证据。按照法律规定,阿文不能再对两套房产申请执行,也就是说,除非能查出阿玲的其他财产,否则没办法再执行。

结果

中院裁决,区法院要赔偿135万

对此,阿文向广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审理该案的区法院赔偿其经济损失135万余元。

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下称赔委会)审理后认为,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裁定均应当送达案件的各方当事人,从被诉的区法院的卷宗材料显示,该法院为解除查封申请人阿玲等提供的担保财产并未送达给该案任何一方当事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赔委会还指出,该案的区法院未送达民事裁定的行为属于违反采取保全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赔偿请求人阿文未能及时得到阿玲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被解封的重要信息,使得阿文误认为担保财产仍在查封状态,并导致阿文不能在侵权诉讼中以及执行过程中提起新的查封担保财产申请,进而引致担保财产被转移,使得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不能的后果。

最终,广州中院于去年年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由审理该案的区法院赔偿阿文因该法院未送达民事裁决的违法保全措施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即135万余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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