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合同均无效,仍应以实际履行合同计算工程款
施工合同双方违反招投标法规定,实际履行合同及备案合同均无效的,仍应以实际履行合同作为工程款计价依据。
标签:施工合同|阴阳合同|工程款|结算依据|实际履行
案情简介:2006年,建筑公司中标开发公司项目并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备案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按扣除甲方供材和独立费用后价格下降15%”。补充协议中明确建筑公司承诺书为施工合同一部分,承诺书中包含建筑公司让利承诺并作为中标前提条件。2010年,因工程款结算依据发生争议致诉。
法院认为:①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建筑公司陈述补充协议有关工程价款和工程范围变更内容,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在涉案工程招投标前即已商定,并提交了承诺书予以证明。开发公司虽否认该份承诺书,但双方合同中明确提到了承诺书系合同重要组成部分,故应认定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双方经招投标所签合同即备案合同无效,本案应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实际履行的即为双方事前和事后所签承诺书、补充协议等,该协议亦为无效,但应作为双方工程价款结算依据。②因双方所签备案合同无效,且补充协议等实际履行的合同对质量保修金返还未约定,故质量保修金应于国家规定最长质量保修时间届满时返还,建筑公司认为土建部分已届满保修期应返还部分质量保修金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开发公司给付建筑公司工程款9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违反招投标法规定,实际履行合同及备案合同均无效的,仍应以实际履行合同作为工程款计价依据。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中院(2011)宁民终字第643号“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南京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的认定)》(李飞鸽),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商:28)。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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